你好,首先你对住所的认识有误解,一定时期,一个人在一国内只有一个住所,在我国,通常是户籍所在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是指自然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有住所,从而发生国际私法上的住所冲突,这样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住所。无住所的,当然要适用经常居所地的法律。请不要混淆住所与经常居所的概念、
其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放弃了住所的概念,使用了经常居所的概念。此处经常居所地不明的,是指无法查明其惯常居所。
你好,根据我的理解,应当包括你所说的所有情况,只要是无法确定经常居住地,就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仅包括无住所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适用其经常居住地
不明是指再现在住址居住不满一年的,或者是无居住地的
没事的,尽管做,法律会保护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