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2025-02-06 04: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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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说的情况不清楚,请按下列方法计算:
但你要想得到这些补偿就得以单位违法不签合同向劳动局申请仲裁.
1.从入职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08年后入职则无此项)
2.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且最高不超过12个月.(08年后入职则从入职开始算)
3.没签合同从入职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双倍工资,08年前入职的从08年2月开始算,最多不超过11个月.
4.要求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保,个人部分要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