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过马路被撞死交警事故认定书判定应为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交警来划分的,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行人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死,因为行人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行人本身要负主要责任,但如果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机动车也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在做到文明礼让斑马线的同时,行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也都能自觉遵守法规。驾驶非机动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既是对自我的一种保护,同时也体现了良好的交通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第二款: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判定正确。
这里自行车承担责任的焦点在于,自行车横过马路时,如果在斑马线内推行的话,特别是无红绿灯指挥时,自行车都不承担责任,而一旦骑行通过发生事故,则必然要担责,道理很简单:这是人行横道线,不是非机动车行驶车道。
判定是正确的,没有办法,交通法规规定的很严密,不出事故都不是问题,一但出了事故就要追究到极致了,哪怕是走路,没在规定的地方走就是不对就是违法!
这个自行车的“骑行”和“推行”,完全属于两个性质的概念了,推行就视为行人横过马路并且速度从其量就是步行的速度,而骑行就属于违章并且其骑行速度肯定要快于步行,发生事故和危险的几率远远大约步行。
所以交警认定同等责任不无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