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用资质的危害分析
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是指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向发包单位承揽建设工程施工。借用资质对建筑市场危害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影响工程项目管理
借入资质人追求短期利益,有揽到一项工程就赚一把的心态,最直接的危害是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由于借入资质人管理水平落后,技术、设备、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弱,为了利益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恶意索赔,许多高价“豆腐渣”工程由此而生。
(二)损害合同双方利益
合同双方是借出资质人与发包人,借入资质人是以借出资质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其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借出资质人承担,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质量问题或债务不能清偿,按照法律规定,相关责任应由借出资质人承担;借入资质人履行职责能力较弱,发包人和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借出资质人不在现场,沟通协调难度大,发包人损失难以追偿。
(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借入资质人利用借出资质人资质参与招投标,以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取信于招标人进行欺诈交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借用资质主要是为了串标或围标,其它综合实力较强的投标人可能失去中标机会;招标人通过招标寻找资信优良企业的愿望会落空,也违背了公平竞争。借入资质人为了夺标而进行串标或围标,不惜以金钱开路,拉拢腐蚀招标工作人员,成为滋生腐败的源头,几乎每一个串标、围标案件的背后都隐藏着腐败,“工程上马、领导下马”的现象与此息息相关。
(四)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由于借入资质人综合能力有限和追求短期利益,一般容易出现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和拖欠民工工资等敏感性问题,进而引发社会稳定事件。拖欠民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是引发社会稳定事件的主要诱因之一;质量缺陷不仅影响工程项目功能发挥,还可能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安全隐患不仅威胁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样威胁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居民或民工闹事等社会稳定事件。
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律对承包人资质作了严格规定。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目前,建筑市场出借资质情形较为常见,如何确定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在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承包人是出借资质的单位,实际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借资质方之名与借用资质方之实共同构成承包人,缺少任何一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订立。
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可将出借资质方和借用资质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发包人负责。
第二,出借资质一方通常会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向借用资质一方收取费用,因此应当对他人借用其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借用资质一方本无权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借用资质获利,因此也应当对其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目前建筑市场上借用资质的情况较多,如果不让出借资质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资质一方不会慎重选择借用方,出借资质的违法现象会更加泛滥,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弊无利。
第五,根据《建筑法》第66条规定,出借资质方与借用资质方应对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借用资质与挂靠的法律性质相同。对于挂靠关系,司法实践中主流的观点是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过错在于出借资质,其所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当。实践中,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吸收了《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还可能造成工期延误等损失。
以上就是出借建筑工程资质存在的法律风险,卓玺集团建议还是自家公司办理建筑资质更安全有助于公司快速发展。
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招标、投标者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招标投标:
三)伪造、冒用或者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小心被罚款
借用别人的资质投标有哪些风险?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招标、投标者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招标投标: 三)伪造、冒用或者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小心被罚款
不然无法胜诉,工程上的以单位名义为好,因发包工程是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而不是个人。这样解释是否懂了非工程上的纠纷当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