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手册有哪些规定?

2024-12-29 15: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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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手册的编制计划在编制系列手册的工作中,计划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要达到既定的目标,(2)确定计划所包含的所有活动,(3)确定实施计划及完成各项活动的具体方法,(4)确定编制计划中各活动的逻辑顺序以及具体的实施时间,(5)确定计划实施期间的各种资源的需求数量及时间。

(二)手册的编制顺序对于一个严格遵循五步法构建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来说,手册的编制应该同步进行。但因为手册内容之间的承递性,亦即有些手册的编制要以别的手册的编制完成为前提,所以手册的编制流程还是有一个顺序的。

(三)手册的具体编制流程具体到某一手册的编制,按时间的顺序,可以把手册的全部编制流程分为五个阶段:确定目录、编制内容、确定初稿、实际验证、持续修改。1.确定目录设计目录犹如设计搭建一个房屋的框架,对手册的内容进行提纲挈领地展示。2.编制内容形成一个手册的基本定型的草稿。3.确定初稿召集相关人员进行手册草稿内容的讨论,然后根据讨论的结果对手册进行修改,改完后再讨论,再修改,直到没有什么异议。4.实际验证在实际操作中运用或实战模拟。验证后要及时修正和完善手册内容。5.持续修改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手册。

(四)手册的编制过程控制手册编制过程中要时刻进行控制,在控制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连续控制,(2)全员控制,(3)正确设定报告期,(4)及时收集实施信息,(5)将各种变更随时反映到计划中,(6)合理配置资源。如果从大的方面来划分手册的编制过程的话,可以把手册的编制分成两个大的阶段:第一是初稿完成阶段,第二是持续的修正和完善阶段。在前一阶段,编制者的工作地点更多地是在办公室里或室内,后一阶段,因为手册要放到实际中去验证、去修改,所以编制者的工作地点更多地应是在现场。

(五)手册的编制时间任何一本手册的编制都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是时刻处于完善之中,永远没有最终完善的时候。只要企业存在,手册就会随着时代的发展永远修正和完善。但是,手册的阶段性完成是有一定的时间的,其时间长度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编制资源的投入、企业的历史积累资料、编制人员的素质、编制团队的协作与管理、参考资料的数量和质量等。每家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系列手册的全部初稿完成时间也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合理分配资源和科学规划、管理系列手册的编制工作,那么全部手册的初稿完成时间应在3.个月左右。

(六)手册的编制人员安排两种不同的手册修正与完善的基本方法是:谁写的初稿,谁负责修正与完善,集中指派固定人员来负责修正与完善。1.手册的编制需要“文”者和“武”者的协作每个企业都希望自己的员工既能干(实际操作、执行能力强,称之为“武”),又能写(即文字功夫,称之为“文”)。但这种文武双全的人并不多见,更多的是文者不精武,武者不精文。为了充分发挥手册的真正作用,手册要形式为文,内容为武,这就需要团队配合才能编制出一本本的手册来。一般来讲,手册的形式和执笔主要由“文”者担当,内容提供或素材来源提供主要由“武”者担当,创新部分则由二者共同进行。因此,每一本手册的主要执笔人或主要编制执行人通常都是由文字组织能力强(或制图能力强,比如对于SI、VI手册都是如此)的“文”者担任。而每一本手册的协助人,即“武”者则各有不同。当然,为了加快手册的编制速度,也可以由“武”者先行提供一份草稿,再由“文”者进行修改。2.手册编制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对手册编制的文者———主要执笔人或主要编制执行人、武者———手册的协助人的要求各有不同。3.手册编制组人数的确定一般在四五人到七八人比较适宜。

(七)手册编制的成本和数量管理1.编制手册的成本一般而言,手册编制的直接和明显成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省费用,企业应在这几个方面下手:编制人员的报酬、必需的办公费用、资料费用、公关费用、出差费用、外包费用等。2.手册数量的确定手册的数量,应以需定产。

回答2: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八条 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 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 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