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由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人是只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序列中的人,受遗赠人是只这一序列之外的、被继承人通过遗嘱赠与财产的人)承担这笔债务,“父债子偿”、“直系亲属偿还”的传统观点在现代社会中是荒谬的。现代法律强调每一个人的独立人格,除了夫妻关系可以导致共同财产的发生,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都是各自独立的。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继承法规定明示放弃继承或受赠遗产的,则不需要承担这笔债务。至于债权人,由于借条上没有写明,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借条持有人就是债权人。你提到的监护人问题,由于债务人已经死亡,他也就不可能再有监护人,如果他生前有监护人,该监护人只在其生存状况下替他承担一定责任,因此也就没有“监护人偿还”一说。
一般来讲,民间的借条是没有规范的法律文本的,只要能写明清楚双方借贷金额\日期等,法院就可以认定为双方有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至于你说的只有借方姓名,而没有贷方姓名,其实这也是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一般来说,持有借条的人就是债权人,也就是应该有权利催讨欠款的人.
借款人死亡,如果其有遗产,可以向其遗产继承人主张权利.但是要说明的是遗产继承人只在其继承的范围内偿还.比如说,借款人借了10000元,继承人继承遗产5000元,那么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催要5000元,其余的部分.继承人无义务偿还了.
判断是否公私,我认为这个案件很明确,以借款人署名确立即可.本案可以看出,借款人应该是公司的负责人或是法定代表人.署名是借款人个人,可以认定为个人借贷关系.(如果署名借款人是公司,且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就应由公司偿还,那么负责人的个人财产就不应偿还.如果公司性质是个人所有,或者是个体经营,其收益主要用于个人家庭,那么可以由家庭成员或者是继承人承担.)
1.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由未亡人偿还;2.在没有“1”情况的由遗产继承人偿还。
从法律上讲家属负连带责任。主要顺序是配偶子女。如果非要追究其父母兄弟姐妹也有连带责任。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配偶或子女的责任。这是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你可以找个律师咨询一下
判断是否公私,我认为这个案件很明确,以借款人署名确立即可.本案可以看出,借款人应该是公司的负责人或是法定代表人.署名是借款人个人,可以认定为个人借贷关系.(如果署名借款人是公司,且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就应由公司偿还,那么负责人的个人财产就不应偿还.如果公司性质是个人所有,或者是个体经营,其收益主要用于个人家庭,那么可以由家庭成员或者是继承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