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修订后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一规定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案外人的范围,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法官对此理解不一。有人对此持谨慎态度,认为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有阻却执行标的物让与的权利的第三人才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有人对此持比较开明的态度,认为只要是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第三人,不管该生效裁判是否处在执行阶段,在法定期限内该第三人均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还有人认为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很薄弱,即使生效的裁判、调解书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但该第三人也可以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