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再度获得推进。《办法》规定,具备处分权的2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办法》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与入市试点时限保持了一致。所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的是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为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了15个市(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这15个入市试点地区分别为:北京市大兴区、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