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清零行动包括农村籍士兵。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农村籍士兵应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办理入户手续,不享受安置工作待遇。如果当事人属于农村户籍入伍,区民政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办理退伍安置手续,具体细节请咨询当地的民政局。
相关法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扩展资料:
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数量最大的群体,但因为分布广泛、人数众多,所以并未形成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利益诉求群体,只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差异缩小,对农村士兵的安置问题才逐渐浮出水面。
新中国成立以来,针对士兵退役安置颁布有“三个法规”,关于农村籍退役士兵安置,1958年3月17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第五条、1987年12月12日颁布实施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1999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籍士兵退役复员,只要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都应回到农村。
2011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对于农村籍退役士兵来说,这个门槛不低,根据部队需要和编制受限,大部分同志服役时间很难达到12年,而且现在和平年代要立个二等功,那是中头奖的概率。所以大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照“原则上从哪里来,回到那里去”的原则回到了农村。
今年年初,国家民政部门发起了针对1978年以来退役军人安置的“清零”活动,“清零”活动前提条件是符合安置条件但未安置的退役军人,对于1978年以来未安置工作的城镇籍退役士兵来说是个利好消息。但“清零”活动难以惠及农村籍退役士兵,因为上述三个文件,均坚持了“原则上从哪里来,回到那里去”的原则,只是表述有所不同而已。
参考资料:重庆市人民政府-民政部清零行动安置范围
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民政部“清零行动”包括部分农村籍士兵。
依据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只有在此条例中不在分城镇、农村兵源,以及不在象以前所有法规规定的原则:哪里来、哪里去的对待农村兵源的)中第二九条规定: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主要职责: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不完全包括,民政部“清零行动”包括部分农村籍士兵。
依据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只有在此条例中不在分城镇、农村兵源,以及不在象以前所有法规规定的原则:哪里来、哪里去的对待农村兵源的)中第二九条规定: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目标是:
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改革后,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实现了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安置工作不再以户籍性质区分待遇,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权利。
为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国家实行士兵退役金制度,并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完善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将原来的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进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调整为对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定优惠,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享受教育资助。
民政部“清零行动”包括部分农村籍士兵。依据只有一个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只有在此条例中不在分城镇、农村兵源,以及不在象以前所有法规规定的原则:哪里来、哪里去的对待农村兵源的)中第二九条规定: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民政部今年二月启动的“清零行动”的安置工作对象条件: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文件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
扩展资料
民政部清零行动还包括:
1、调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将原来城镇籍士兵、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五级至八级士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改为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2、调整了伤病残士官退休和供养范围。将原来的因战、因公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所有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调整为因战、因公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作供养安置。
3、完善了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政策。将原来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保留1年学籍,扩展为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参加国防生、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及军官人选选拔时优先录取。
4、此外,改革还调整了安置经费保障办法,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原来的地方财政承担为主,调整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民政部的“清零行动”与地区无关,包括所有的退伍兵,不管是城镇的还是农村的。
一、民政部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梳理。梳理出来以后,按照已有的政策一一对应,凡是没有落实的都坚决要求落实,对此称为“清零行动”。
二、依据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只有在此条例中不在分城镇、农村兵源,以及不在象以前所有法规规定的原则:哪里来、哪里去的对待农村兵源的)中第二九条规定: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