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一、劳务派遣工享有同本公司同工同酬的待遇。因为劳务派遣工能胜任的岗位限制,劳务派遣工一般工资都低于本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二、合同还被第三方公司拿走也是违法行为。你无安全可以向劳务公司索要有你签字的劳动合同,以便证实合同签订的工待遇与你实际中的是否一致。如果劳务公司不给,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来维权。以下是《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工资调整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来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2000年10月10日通过,11月8日以第9号令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二○○○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
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适用本办法。
第 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
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
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 四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
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 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
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 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 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 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 工资支付办法;
(六) 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 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 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八条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
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 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 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 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 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 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 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 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
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
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 十条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
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第 十一条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
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
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 十二条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第 十三条 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第 十四条 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
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
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
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第 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
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
为。
第 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
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 十七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
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
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
资集体协商。
第 十八条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
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 十九条 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 二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
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五章 工资协议审查
第 二十一条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
,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 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
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
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
效。
第 二十三条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
体人员公布。
第 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
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
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第六章 附 则
第 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的有关内容未做规定的,按
《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年11月8日 颁布
四、加班工资的问题完全可以向同劳务公司和本公司提出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问题如果通过协商都无法解决的话,你只有通过但当地的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或者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然后把老板炒鱿鱼。
五、 你可以在以下条款寻找自己辞职的理由,同时还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更详细的法律法规你可以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理清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关系,从如下着手:
1、你的用工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
2、你与用工主体需签订用工合同
3、合同内应约定你的薪酬数目、工作时间、休假方式、加班费用的支付办法、社会保险的购买种类等等
4、如果你上班的公司制度要求与你签订的合同有冲突,你应即时向用工主体进行反应,如用工主体未做任何改变,你可拒绝上班单位的工作要求,但根据现实生活实际来看,最后倒霉的还是你。因此,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跳槽。
合同上应该有公司标准。另外你属于劳务派遣工,也就是说是那个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找他们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