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过了公司没给转正提出让我离职合理吗

2024-11-24 14: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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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试用期过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1、如果劳动者签了个人辞职书:就是劳动者有试用期内主动解除合同了:这样的情况,公司只需给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却不必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2、如果劳动者不签: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1)如果公司有这样的证据:公司是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要给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却不必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2)如果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此时,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当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2倍作为赔偿,即:在劳动者工作不满3个月时,除给劳动者应得的实际工资外,还应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是:
  (1)《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由上可知:劳动者依据第37条自己主动在试用期内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单位依据第39条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金】。
  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具体规定,我的理解主要是:
  1、不符合公司招聘时对相应职位的要求
  2、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经培训、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等等。

回答2:

1、有没有签合同,没签合同的话,先问他要双倍工资再说。
2、如果签了合同,合同中规定了试用期,那么,不管你符不符合公司要求,你试用期时间过了他再让你辞职,那么,你要按你通过了试用期来处理。
3.、具体处理方法:这属于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责任方在企业。那么,他必须提前30天通知你。如果他让你马上离职,你要问他要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他允许你一个月之后走,那么,你仍旧有这30天的工资。还有,你需要问他要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法规定,企业辞退员工需要付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半年半个月,不足半年按半年算。
4、所以,你应该会有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
5、当然,如果企业和你协商,能好说好散的话,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也可以,毕竟见好就收。

回答3:

如果签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没有违反公司规定,而且能力上觉得没问题,达到公司标准的话,去告他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