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分政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政法机关职位的,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总成绩中加10分;少数民族报考人员报考定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 2、加分审查。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组织,各招考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通过省公务员局网 进行公布。经审查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