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货物,已经缴纳了进口关税,如果发生退货现象,从理论讲是可以视同销售,再以出口的形式给国外企业的,但是要注意一点,因为你进口回来的货物不是公司生产的货物如果你是自营出口的企业那么会有个要缴纳税的问题,不能享受进出口退税政策;至于进口关税你在进口环节就可以根据进口关税缴款书以及进口合同,到税务机关备案,并作为当期进项税予以抵扣,所以不存在关税的退回问题
二、B公司的退货,关于退货后的关税事宜,不知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没有约定贵司负有该项责任,根据贸易法规则,进口商在贸易过程中已将进口税计算在其货物成本之中,进口商已缴纳的进口税,是其进口货物成本的一部分。在发生退赔的情形下,进口商民事权益已得到保障,至于由此而出现的相关税收问题,应由进口商依据其国内法的规定办理(退税),许多国家都有关于进口货物因品质问题退运出口以及由此而产生退税的规定。因此可告知外国客户,进口关税事宜应由其负责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退税申请书》;2.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3.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4.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出口货物退关退货的处理规定
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称退关退货。
一、已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出口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如果退运的货物已经申报办理退税的,并分别依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货物加工整理,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重新出口,或将退运货物退给供货企业不再出口的,出口企业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及“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凭证明单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二)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的货物转为内销的,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作为其内销时进项抵扣凭证。
二、已申报、未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后,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作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企业须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其应退税款在退税总额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退税业务补交税款(已申报资料正常办理退税)。同时,外贸出口企业还应填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内销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留存退税机关。
三、未申报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由于有关原始单据在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退税”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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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来说,B公司退回货物后增值税是可以退回的,涉及到的流转税在货物退回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的,流转税是可以抵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