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处理(县级卫生局),你目前应当尽快复印并封存病历,如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建议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选择是否诉讼解决。
根据你的问题补充答复如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因此居委会、镇上医院和卫生监督小组不是法定的医疗事故处理部门。你直接找县级卫生局即可,他们依法应当受理。
结合司法实践,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有: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2.工作时存在过错行为,也就是失职。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3.存在技术上的原因。
现在有些地方设立了专门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具体设在那个部门你需要再向卫生局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