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物业合同中有相关规定,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与业主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业主财产没有保管义务,但物业公司必须履行其承诺的义务以及最低限度的安全防范义务,比如设置门卫,进行必要的登记。
如果物业公司完全履行了上述约定的、法定的以及最低限度的义务,那么,对业主车辆的丢失,物业公司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同类案件处理的裁判规则。
此类案件有以下两个裁判规则:一是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首先,对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断,应当结合物业公司的安保措施是否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物业公司是否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责任范围内尽到了安保义务;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中是否有过错,与业主被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对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的确定,应注意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业主自身是否对被盗存在过错,并以此确定物业公司的赔偿比例;业主因被盗而遭受的损失,需要业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赔偿比例和业主损失金额确定物业公司的赔偿数额。
市长很忙啊!你那里的市长有这么好吗?现在的物业不是孙子是大爷。尻,物业不知道自己的定位,是中国法制和国情的杯具。
证明你的车子确实是在这里丢失,并且证明物业没有进到义务就OK了。
你要是吃螃蟹就去法院别找市长了。
一般情况下是没办法赔偿的,除非你有后台。
对于您这件事我深表遗憾,首先,现行小区保安不再称呼为保安,而是公共秩序维护员。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四十条无明确规定,物业费组成部分,是物业必须为业主失窃负责的。虽然四十条第五项规定有车辆的停放管理。但是,只是局限给你场地停放,虽然你交了停车费,也一样,除非你跟物业就车辆丢失一事签署过协议。所以从物业法规角度讲,物业是不需要赔偿的。但是由于物业在服务中和管理中未尽到责任,如你说的,该有监控无监控,陌生人随意出入小区,无人盘查的角度上来讲,物业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前提打官司,有证据)。所以就此事,只能希望物业加强小区服务管理。至于赔偿,估计悬。 如果觉得我的回答好,就采纳我的答案吧
如果双方物业合同中有相关规定,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与业主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业主财产没有保管义务,但物业公司必须履行其承诺的义务以及最低限度的安全防范义务,比如设置门卫,进行必要的登记。如果物业公司完全履行了上述约定的、法定的以及最低限度的义务,那么,对业主车辆的丢失,物业公司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这些义务,就属于管理瑕疵。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