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
其持刀抢劫,并得手手表、现金和自行车。符合我国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的界定。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李某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有抢劫的行为,主体符合,客体具备,构成抢劫罪。
其手持尖刀进到屋里,隔着被子猛扎,虽然对象错误,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依此,李某杀害陈某不成却杀害其妹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陈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陈某在本案中遭到李某持刀抢劫,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侵害人防卫,将其打晕没有超过防卫限度,故符合正当防卫。
其和李某之妹调换睡觉位置的行为并不是李某之妹死亡的根本原因,没有因果关系,李某的行为才具备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