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折让:指企业发出商品以后,由于发出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购货合同中有关 条款的规定或其他原因,购货方提出的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调整销货价格,或抹去货款尾数的处理方法。
发生销售折让在凭证上直接反映并减少应缴税金,帐务上不做任何会计处理的。
2.销售退货时冲减收入,同时冲减结转的成本
如果跨年度或营业周期的冲减收入,还要进行税务上的追溯调整
A.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税款抵扣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我方,我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1)我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我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我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我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附于其后。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发票存根联后。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我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B.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我方,作为我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我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我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参考资料:江北第一才子
回答者:yjlwbw - 举人 四级
你的情况属于销售折让,根据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你方向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书,税局审查后出具证明单,经对方一份证明单做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开红字发票后,再开一份折让后的发票就行。具体情况到税局网站查询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最简单的方法是发票退回重开,然后你调整入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