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现在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已经转型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了。
根据教育部《关于2010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0]6号)文件精神,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批准,我院今年将继续进行单独招生试点。单独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为确保单独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顺利实施,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910),是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第二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学制:3年,行政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院成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单独招生各项工作的统筹管理。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领导小组下设七个工作组:招生录取组、命题考务组、安全保卫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专业咨询组,负责相关工作,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单独招生工作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单独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单独
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单独招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院的单独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协助学院宣传部门设计单独招生简章。
3.加强对单独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院单独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负责学院单独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实施单独招生的录取工作。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单独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第五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单独招生工作。
第六条 报名条件及招生计划:
凡具有参加201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三校生(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等)应、往届毕业生及具有高中同等学历等,均可报名参加我院单独招生考试。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是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面向全国招生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现有在校生8600人。
学院始建于1958年,前身是东北农学院牡丹江分院,系当时牡丹江市唯一本科建制的高等学府。建校以来,先后被农业部、教育部、省委、省政府授予A等一级学校,全国100所国家重点建设“高职211”院校之一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国家高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基地,05年被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联评为中国一流高职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