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你的情形,应该是刚毕业的学生,然后跟学校签订研究生入学培养协议,由学校出资培养然后按一定的期限就业的吧,,,这个内容不属于劳动关系,仅仅是合同关系!
一般来说,一方出资培养然后与就业挂勾,约定违约金是常见的,这个违约金一般是培养费用的数倍(2到3倍较多),这个违约金是民法上的合同违约的范畴,不受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个约定是双方自由愿意作出的,是合法有效的,违约者应按合同进行赔偿相应的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
其实也想帮一下这位同学减少一下违约金,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学校出资培养并提供了未来就业的机会,校方的付出是巨大的,也就是说被培养者有潜在的巨大的利益,相对而言,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是合理的,哪怕这个违约金超出了培训费用,因为除了出资培养校方还提供了潜在的就业的机会,所以约定的违约金额是有理由得到支持的!
如果单纯作为一个官司来看,法院不可能仅仅支持学校获得培训费用的赔偿,因为学校在出资培养一个人才的时候,就已经对这个人才的未来的使用作出了规划,而这个人才规划的流失,将会给学校造成一定的损失甚至导致学校制订的一些发展规划无法实施,因此仅赔偿培训费用是不可能的,损害了学校的期待利益,对学校而言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本人的最终答案是:应按校方要求赔偿培养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位有良心的法官)
违约金不能超过培训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你没有表述清楚!你是不是属于委培生阿?
如果是,那才会涉及到单位违约金,也就是说,你的单位也是学校!这个学校花了钱送你去这个学校或者是其他学校读了研究生。那就研究生的培养费和违约金不能同时索要,而且不论哪种的金额都不能高于你已缴纳的培养费。
你好!
如果存在劳动关系的,违约金一般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数额。
如果是其他合同关系的,具体要看培训协议的约定,如果协议显示公平的,可以起诉请求撤销。
建议持协议等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纵横法律网 周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