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章第三节,合同内页文本的字体使用便于阅读的统一颜色,字号不小于5号,行间距在单倍以上。
因此您的怀疑是有道理的,由于该指引是保监会发布,各保险公司都应参照执行。另外,已经有案例判决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您可以在网上检索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只对合同订立的内容作出给定,并没有在字体的大小上有所规定,恰恰是这样格式条款往往非常多而且字也小非常容易漏看,在订立合同时在关键的条款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一定要提醒另一方(也就是弱势一方)注意,或者在合同书上印得明显一些,让对方看到。 否则按照公平原则法院可以撤销此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是要在签订合同前保险人必须要跟被保险人说明提醒的,这时保险法规定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提醒注意,就侵犯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应该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