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协议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仲裁法》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要的,法院受理每一个案件都是要钱的。自收到仲裁判决书起30日内。具体在仲裁判决书上有具体的时间通知。
要收取诉讼费。30日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撤销仲裁裁决400元/案。如果没有以下情况,就没有“不服”的说法,这就是仲裁的一审终局制度。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59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