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规定,选举进入居委会的社区工作者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编制,他们是社区群众的服务员。
2、由于他们与政府之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因而没有工资,只领取补贴。领取依据是《组织法》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以及中办发〔2010〕2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许多地方出台了配套细则,您可以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
3、至于招聘进入社区工作的,就要看与谁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合同、当地规定等,享受相应待遇。工作内容与政府乡镇工作人员非常近似,为群众服务嘛,认真负责的人,当然就比较累。
现实意义上只有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与在农村社区的不是一回事,和书本上说的社工也不是一回事,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女的为主,待遇通常不会是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