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税的规定,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根据消费税的规定,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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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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