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有什么重要意思

2024-11-23 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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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家庭教育立法更多的是强调家长的职责。”华中师范大学教科院范先佐教授说,现在很多家长以工作应酬忙或自己没能力辅导为由,大多采取让孩子培优的形式,把孩子推给辅导机构,缺少跟孩子在一起的时间,家庭教育的完整性有缺失,立法建议对这些层面给予指导意见。

2、武汉市教科院家庭与社区研究室副主任陈红梅说,从平时接触的案例来看,现在突出的问题是家长教育理念和方法滞后,家庭教育氛围不浓厚,有的家长甚至把工作上的压力以撒气的方式转嫁给孩子,吼孩子,还有的把孩子送到辅导班来代替家庭教育,立法可能会对家庭教育的运作及保障机制做出法律规定。
3、专家们称,判含不能让家庭教育成为法律的真空地带,因为它既有私人性,也有公共性。例如,家长溺爱孩子造成的不幸,对家庭而言是巨大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损失,妨害了他人。对未尽家庭教育义务的家长或监护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对教育方法不科学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应在立法中明确相关强制性辅导和帮助的条款。

 2010年,随着《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相继出台,各地开始推进家庭教育建设。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仍然存在三大短板,亟须通过立法来规范、支持和引导。

  一是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以青少年网瘾为例:2010年下半年,安徽省泗县一位患上网瘾的15岁高中生勤勤(化名),勒死了试图阻止他上网的母亲。一个又一个这样的悲剧,源于家庭教育严重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一项权威报告显示,目前中国城市网瘾青少年约占青少年网民的14.1%,但对什么程度的网瘾需要戒除、什么样的机构有资格治疗网瘾、治疗网瘾需要遵行什么标准等问题,都没有答案。目前的现状是学校无所适从,家长无能为力,学生无路可走,悲剧无法消弭。

  二是家长自身的素质与教育能力参差不齐。2010年一个名为“父母皆祸害”的网络小组迅速走红,绝大多数成员为80后。相同的遭遇让他们在网上聚到一起,支招反制父母。李启铭的一句“我爸是李刚”,引发了人们的强烈愤慨:一些特权、富裕阶层的家长是怎么教育孩子的?

  三是缺乏系统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关颖指出,家庭教育的专职研究者凤毛麟角,指导者鱼龙混杂,在指导方法上表现为简单化、庸俗化和急功近利。有的家庭教育指导甚至出现方向错误,比如在服务对象上重孩子而轻家长。北京市家庭教育研究会2009年的一项专门调查发现,真正意义上的民营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极少,服务市场存在小、散、弱、乱、缺乏专业支持等问题。

  “立法是家庭教育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发展的需要。”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教授指出,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在内容上需要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家长及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同时,立法是为了加强对家庭教育市场的监管,构建全面的社会支持系统。

  例如,在现行法律条款中,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如果家长在家里办“家庭学校”教育孩子,就是违法。然而,现实生活中家长在家教育子女而成功的案例并不鲜见。

  2010年10月,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全国妇联在南京召开2010年中国家庭教育研讨会,就家庭教育立法进行了专题讨论。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处长王大泉在会上表示,《国家中长期族亩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这意味着相关的立法论证和起草工作将进入实质性阶段。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朱曦指出,不能让家庭教育成为法律的真空地带,因为它既有私人性,也有公共性。例如,家长溺爱孩子造成的不幸,对家庭而言是巨大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损失,妨害了他人。对未尽家庭教育义务的家长或监护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对教育方法不科学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应在立法中明确相关兆冲森强制性辅导和帮助的条款。

  “对于孩子的教育,我作为父亲没有做好,我感到惭愧。”这是李刚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作的反思。那么,谁来对李刚的家庭教育责任与后果进行定性和定量?李刚应不应该承担教育不当的责任?如何承担?这些具有操作性、针对性的问题,是当前家庭教育立法的盲区和难点。

  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副会长刘海荣说,家庭教育立法牵涉面广,耗时长,短则三五年,长则七八年,需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抓紧动手。

 (一)家庭教育是教育体制的支柱之一,家庭教育的地位迫切需要立法确认
  从法律上讲,教育权可分为三类:家庭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后两种教育权都属于公共教育权。家庭教育权起源于家庭的产生,只要有家庭关系存在,就有家庭教育。国家教育权起源于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国家掌握教育大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自身利益。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满足纳税人的教育需求,维持社会稳定和发展。所以国家教育权,既具有阶级性,又具有社会性。社会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几乎同时产生,它是社会中一部分占有教育资源的团体或个人自发开展公共教育教学活动,从而被国家和社会认可的一种权益。中国历来注重民间办学,在春秋末期,有“官学衰微,学在四夷”之说,在宋元明清,民间书院也一直走红。 根据教育权的法律分类,一个国家的教育体制也可以相应的划分为家庭教育、国家教育(即公办教育)、社会教育(即民办教育)三大部分,显然,家庭教育应当是一个国家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三大支柱之一。
  如果从教育实施主体的角度划分一个国家的教育体制,我们可以把教育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部分,家庭教育同样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柱。从历史上看,学校教育是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和自然科学的进步才成为主要的独立的教学形式的,在此之前,人类历史上未成年子女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是主要的,由于家庭教育的分散性、经验性、个别化特点,不可能形成独立的体系,也没有专门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但是,家庭教育的“特点”,在现代科学技术急剧发展、社会生活复杂化、多样化的情况下,却成为有利于人性化教育、青少年全面素质培育、塑造未来社会需要的人才以及社会安全发展的优点、优势,因而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重新被提上独立教育体系的重要地位,成为一门新的教育学科。法律应该提升、转变人们的原有认识,全面完善家庭教育机构组织、管理体系、物质条件,为家庭教育真正发挥独立教育体系的作用打好基础。
  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中,国家教育(学校教育)最为完善。从立法上看,我国已经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教育的法律地位,对国家教育行为进行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民办教育曾经一度在我国历史上非常发达。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在我国重新起步并迅速发展。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又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制中的地位正式得以确立。然而,尽管社会各界对于家庭教育的关注程度毫不逊色于国家教育和民办教育,重视家庭教育也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关于家庭教育的立法,家庭教育基本上仍然只是被视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其在国家教育体制中的应有地位远没有得到确立。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强了家庭教育立法的要求,因此,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赋予家庭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是完善我国教育体制的迫切要求。上海市率先制定《条例》,将为我国教育体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经验和借鉴。
  (二)制定《条例》是培育青少年健康成长与成才的需要
  英国教育家洛克有一句名言:“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永远代替不了的”。家庭教育对于培育青少年健康成长与成才,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犯罪学研究证明:家庭教育的失误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据工读学校和少年管教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调查,其中87%的人是由于家庭结构不当或家庭教育缺陷造成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是青少年健康成长与成才的必要条件。在这“三育一体”的构架中,学校教育是“批量化”教育,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继续和发展,而家庭教育则是“个别化”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决定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成效。因此,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和引导家庭教育,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性,不但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也是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需要。从宏观上说,也是关系到国家、民族的未来的重大问题。正如前苏联著名共产主义教育家安·谢·马卡连柯所言:“现今的父母教育子女,就是缔造我国未来的历史,因而也是缔造世界的历史”。
  (三)制定《条例》是广大家长的心愿与呼声
  据调查,为了孩子将来能拥有一个美好的前程,上海约有99%的家长,淘尽自己所能,把希望、精力、经费全部投入孩子的教育。但是,约有95%的家长常常处于烦恼和焦虑之中,觉得自己的付出不能如愿以偿。更有30%左右的家长坦言自己是个“失败的父母”。绝大多数家长都表达出了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与科学性的迫切愿望。例如市场上一些关于家庭教育的书籍,如《哈佛女孩刘亦婷》、《不要管孩子》、《我平庸我快乐》等受到家长的热烈关注,创下惊人的销售量。再如,截止2002年12月31日,上海家长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率达96.90%,相比1995年时的家长受教育率50%(1995年前家庭教育没有统计数据)大幅提高了46.90个百分点。自 2002年初市妇联在市人大会上提出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建议以来,家长群众的反响最为强烈。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许多家长都表示了极大的关注与支持,也发生了不少感人的故事。可以说,制定《条例》已经成为广大家长群众的强烈心愿与呼声。

回答2:

1、“家庭教育立法更多的是强调家长的职责。”华中师范大学教科院范先佐教授说,现在很多家长以工作应酬忙或自己没能力辅导为由,大多采取让孩子培优的形式明竖,把孩子推给辅导机构,缺少跟孩子在一起的时间,家庭教育的完整性有缺失,立法建议对这些层面给予指导意见。

2、武汉市教科院家庭与社区研究室副主任陈红梅说,从平时接触的案例来看,现在突出的问题是家长教育理念和方法滞后,家庭教育氛围不浓厚,有的家长甚至把工作上的压力以撒气的方式转嫁给孩子,吼孩子,还有的把孩子送到辅导班来代替家庭教育,立法可能会对家庭教育的运作及保障机制做出法律规定。
3、专家们称,不能让家庭教育成为法律的真空地带,因为它既有私人性,也有公共性。例如,家长溺爱孩子造成的不幸,对家庭而言是巨大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损失,妨害了他人。对未尽家庭教育义务的家长或监护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对教育方法不科学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应在立法中明确相关强制性辅导和帮助的条款。

 2010年,随着《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相继出台,各地开始推进家庭教育建设。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仍然存在三大短板,亟须通过立法来规范、支持和引导。

  一是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以青少年网瘾为例:2010年下半年,安徽省泗县一位患上网瘾的15岁高中生勤勤(化名),勒死了试图阻止他上网的母亲。一个又一个这样的悲剧,源于家庭教育严重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一项权威报告显示,目前中国城市网瘾青少年约占青少年网民的14.1%,但对什么程度的网瘾需要戒除、什么样的机构有资格治疗网瘾、治疗网瘾需要遵行什么标准等问题,都没有答案。目前的现状是学校无所适从,家长无能为力,学生无路可走,悲剧无法消弭。

  二是家长自身的素质与教育能力参差不齐。2010年一个名为“父母皆祸害”的网络小组迅速走红,绝大多数成员为80后。相同的遭遇让他们在网上聚到一起,支招反制父母。李启铭的一句“我爸是李刚”,引发了人们的强烈愤慨:一些特权、富裕阶层的家长是怎么教育孩子的?

  三是缺乏系统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关颖指出,家庭教育的专职研究者凤毛激猛大麟角,指导者鱼龙混杂,在指导方法上表现为简单化、庸俗化和急功近利。有的家庭教育指导甚至出现方向错误,比如在服务对象上重孩子而轻家知橘长。北京市家庭教育研究会2009年的一项专门调查发现,真正意义上的民营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极少,服务市场存在小、散、弱、乱、缺乏专业支持等问题。

  “立法是家庭教育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发展的需要。”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教授指出,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在内容上需要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家长及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同时,立法是为了加强对家庭教育市场的监管,构建全面的社会支持系统。

  例如,在现行法律条款中,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如果家长在家里办“家庭学校”教育孩子,就是违法。然而,现实生活中家长在家教育子女而成功的案例并不鲜见。

  2010年10月,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全国妇联在南京召开2010年中国家庭教育研讨会,就家庭教育立法进行了专题讨论。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处长王大泉在会上表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这意味着相关的立法论证和起草工作将进入实质性阶段。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朱曦指出,不能让家庭教育成为法律的真空地带,因为它既有私人性,也有公共性。例如,家长溺爱孩子造成的不幸,对家庭而言是巨大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损失,妨害了他人。对未尽家庭教育义务的家长或监护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对教育方法不科学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应在立法中明确相关强制性辅导和帮助的条款。

  “对于孩子的教育,我作为父亲没有做好,我感到惭愧。”这是李刚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作的反思。那么,谁来对李刚的家庭教育责任与后果进行定性和定量?李刚应不应该承担教育不当的责任?如何承担?这些具有操作性、针对性的问题,是当前家庭教育立法的盲区和难点。

  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副会长刘海荣说,家庭教育立法牵涉面广,耗时长,短则三五年,长则七八年,需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抓紧动手。

 (一)家庭教育是教育体制的支柱之一,家庭教育的地位迫切需要立法确认
  从法律上讲,教育权可分为三类:家庭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后两种教育权都属于公共教育权。家庭教育权起源于家庭的产生,只要有家庭关系存在,就有家庭教育。国家教育权起源于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国家掌握教育大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自身利益。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满足纳税人的教育需求,维持社会稳定和发展。所以国家教育权,既具有阶级性,又具有社会性。社会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几乎同时产生,它是社会中一部分占有教育资源的团体或个人自发开展公共教育教学活动,从而被国家和社会认可的一种权益。中国历来注重民间办学,在春秋末期,有“官学衰微,学在四夷”之说,在宋元明清,民间书院也一直走红。 根据教育权的法律分类,一个国家的教育体制也可以相应的划分为家庭教育、国家教育(即公办教育)、社会教育(即民办教育)三大部分,显然,家庭教育应当是一个国家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三大支柱之一。
  如果从教育实施主体的角度划分一个国家的教育体制,我们可以把教育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部分,家庭教育同样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柱。从历史上看,学校教育是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和自然科学的进步才成为主要的独立的教学形式的,在此之前,人类历史上未成年子女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是主要的,由于家庭教育的分散性、经验性、个别化特点,不可能形成独立的体系,也没有专门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但是,家庭教育的“特点”,在现代科学技术急剧发展、社会生活复杂化、多样化的情况下,却成为有利于人性化教育、青少年全面素质培育、塑造未来社会需要的人才以及社会安全发展的优点、优势,因而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重新被提上独立教育体系的重要地位,成为一门新的教育学科。法律应该提升、转变人们的原有认识,全面完善家庭教育机构组织、管理体系、物质条件,为家庭教育真正发挥独立教育体系的作用打好基础。
  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中,国家教育(学校教育)最为完善。从立法上看,我国已经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教育的法律地位,对国家教育行为进行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民办教育曾经一度在我国历史上非常发达。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在我国重新起步并迅速发展。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又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制中的地位正式得以确立。然而,尽管社会各界对于家庭教育的关注程度毫不逊色于国家教育和民办教育,重视家庭教育也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关于家庭教育的立法,家庭教育基本上仍然只是被视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其在国家教育体制中的应有地位远没有得到确立。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强了家庭教育立法的要求,因此,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赋予家庭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是完善我国教育体制的迫切要求。上海市率先制定《条例》,将为我国教育体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经验和借鉴。
  (二)制定《条例》是培育青少年健康成长与成才的需要
  英国教育家洛克有一句名言:“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永远代替不了的”。家庭教育对于培育青少年健康成长与成才,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犯罪学研究证明:家庭教育的失误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据工读学校和少年管教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调查,其中87%的人是由于家庭结构不当或家庭教育缺陷造成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是青少年健康成长与成才的必要条件。在这“三育一体”的构架中,学校教育是“批量化”教育,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继续和发展,而家庭教育则是“个别化”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决定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成效。因此,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和引导家庭教育,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性,不但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也是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需要。从宏观上说,也是关系到国家、民族的未来的重大问题。正如前苏联著名共产主义教育家安·谢·马卡连柯所言:“现今的父母教育子女,就是缔造我国未来的历史,因而也是缔造世界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