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司法机关对拟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或者是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社区矫正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裁定或者决定机关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矫正调查所需的材料:
委托调查评估时,委托机关应当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
(2)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
(3)看守所、监狱委托时,应当附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
当人民法院向县级司法局发出适用社区矫正委托调查函只有在人民法院打算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时才会发出的。
而且根据刑法修正案的现行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以上情况的,实行社区矫正。而人民法院必须事先了解相关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是否符合社区矫正调查的条件,因此就只有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做相关调查。
人民法院向县级司法局发出适用社区矫正委托调查函只有在人民法院拟对犯罪嫌疑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时才会发出的。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实行社区矫正。而人民法院事先必须了解相关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是否符合条件,因此就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做调查。至于实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则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监管。所谓“社区矫正调查”并不是实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一种监督方式。
法院如果有可能判缓刑的情况下会这这个调查,因为按现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增加了一个判缓刑的前提条件就是社区同意接受社区矫正监管.社区矫正是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
任何时候都可以,社区矫正本来就是使接受矫正人随时接受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