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想反悔,法院会以这个字据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支持对方的请求吗?请问我这个字据到底算什么呢?能不能算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或者是夫妻婚内财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这里指的财产是只包括共同财产,还是连同婚前个人财产也算在内呢?我有理由对抗这一条吗?)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这里所说的约定内容,可不可以认为只是约定婚前财产归自己或者归共同所有,而不包括约定把婚前财产送给对方)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写的字据是财产分割协议吗?我觉得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