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计件工资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并发布。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社会保险
1、 缴纳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2、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按缴纳基数的32.4%—33.5%缴纳,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11%缴纳,各项保险缴纳比例分别如下: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8%缴纳;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9%缴纳,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2%缴纳;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1%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0.5%—1.6%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0.9%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二、住房公积金
1、缴纳基数
住房公积金均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00%。
2、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7-20%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