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受让人受让该不败衫蔽动塌氏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察州;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从我国的立法来看,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二、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源中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租此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四、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中规弊裂迅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一、存在无权处分
有学者否认无权处分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认为《物权法》第106条并未罗列,且错误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人)有权处分登记的财产。
二、受让财产时为善意
1、善意的标准
王泽鉴教授总结了动产善意取得的四个标准:
(1)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不问过失;
(2)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不问是否过失,但在客观情形下,若一般人依据交易经验就可认定让与人没有让与权,受让人就是恶意的;
(3)善意指受让人不知或不可能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
(4)善意指受让人不是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
2、善意的判断时点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善意的时点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受让指依法完成动产交付或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
3、善意的保护范围
善意取得的主旨为填补让与人处分权的不足,保护的范围限于“对处分权的信赖”。善意受让人基于占有或登记的公信力而信赖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时,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才相对消灭,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无权档宏处分的财产。
三、支付合理价格
善意取得要求转让行为系合理有偿的交易行为,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也予以认可。《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合理的价格”的认定应按照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
四、完成法定公示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公示是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应当登记,不实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财产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1、动产已交付
《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殊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特殊动产应属《物权法唤老》第10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财产,交付产生善意取得的公示和蠢升效果,但若未变更登记,善意受让人享有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已登记
《物权法》第10条、第16条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无论无权处分人是否交付房屋或者受让人是否支付价款,受让人只要没有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就不能善意取得该不动产。
扩展资料: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动产
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通常指动产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此给予肯定。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以外的一切之物,如图书、画、珠宝和无记名证券(如车票)等”。
二、不动产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不动产,但不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有学者主张,我国采取严格的不动产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基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即可调整不动产相关问题,原则上不存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
有学者则提出异议,称在出现登记记载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以及物权变动没有实时反映在登记簿上等错误时,登记权利被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有适用的可能性空间。
三、占有脱离物
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赃物、遗失物、遗忘物、误取物等,占有脱离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或者根本不适用善意取得”。
四、网络虚拟财产
参照“克雷曼诉科恩的域名案件”,能被精确定义的虚拟物品,因独占性而被排他使用,可被视为和域名类似的财产。在我国台湾地区,虚拟财产可被看作电磁记录,在欺诈和盗窃案件中被视为动产。
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承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让与人需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让与人需无处分权、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而支付合理的对价。善意取得发生的前提是团野让与人无处分权、他所处置的是他人之物、须具有权利的外观,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在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而不动产的登记与动产的占有、均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其次让与人的无处分权是根本的无处分权,如果登记的权利人或者动产的占有人受真正的权利人之委托而处分、无权处分人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就不是用善意取得制度。再裤棚者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有偿的、支付合理的对价,通过受赠和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否则会造成各方利益保护上明显失衡。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这样就塌纯喊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宴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唯尺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在更广泛的领域中进行,能够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晌山答益
善意取得制度有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和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两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