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指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
“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二是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三是内设机构(一般部门内的司局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的事宜。
简单地说,“三定”规定就是对国务院的部门是干什么事情的,有哪些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责是什么,部门有多少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
中央编办是中央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既是中共中央的工作部门也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中央编办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推进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二是负责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主任是李克强总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定规定
“三定”指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就是明确该机构的职责范围,有哪些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责是什么,部门有多少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
“三定”指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1 9 8 2 年3 月,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工作报告中强调了改革政府管理职能的重要性。1 9 8 6 年下半年,中央成立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召开几十次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随后提出的党政机构改革基本思路中有一条共识:机构改革必须先定政府部门的职能,再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1 9 8 8 年以前,国务院只确定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部门职能没有统一规定。1 9 8 8 年,经反复研究论证,决定在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时,首先要确定部门职能,根据职能核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当时称为部门“三定”方案。1 9 9 8 年,为满足部门“三定”正式性、权威性、强制性等刚性要求,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将“三定”方案改为“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的七个组成部分。一是设立依据,表明部门权力来源、设立和存在的合法性、机构规格等情况。二是职责调整,表明本次机构调整或职能
重组中部门划入或划出的职责、强化或增加的职责、弱化或取消的职责、上收或下放的职责以及明确有关工作改革事项等。三是主要职责,在职责调整的基础上,以
列举的方式对部门主要职责作出准确、简洁的概括和规定。四是内设机构,根据主要职责核定内设机构并对名称、职责、排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五是人员编制,根据
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核定部门机关行政编制总数和领导职数。六是其他事项,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规定。七是附则,明确“三定”规定由中央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按
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