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执行,此前法律没有规定合同终止不续签,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你的补偿年限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所以单位说又08年开始计算,只赔三个半月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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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所以单位认为应从2008年1月1日起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在你还需要到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去咨询一下2007年底以前的相关政策,因为之前国家统一要求单位在合同不到期,提前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有的地方要求单位在合同期满时也支付补偿,或者只要求国有企业支付合同期满的补偿,各地规定不一样。
如果在《劳动合同法》之前,你所在地区也有规定要求单位在合同期满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单位就应该支付你9个月工资,如果没有这种规定,单位的理解就是正确的。
你是哪里的?能给你要回9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