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和劳动关系解除

2024-12-13 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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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你与该民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已于2006年7月到期,由于没有续签,合同期满即自然终止。之后你连续在该企业上班并领取工资,目前你与企业之间仍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日满后企业不给你办理离职手续就属于违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定解除你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和办理离职及其转移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未从原单位转出,在新单位就缴不进去)。如果由于企业没有及时办理你的离职手续而给你带来经济损失的,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如果企业不执行裁定,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3.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你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你不能到新单位报到上班。至少要等到你提交辞职书满30日企业不给你办理离职手续时,再行考虑,这样较为有理有利有节。
此期间多与企业人事部门沟通,争取尽早办理离职手续。

回答2:

如果你依照合同的规定提前告知公司你不再续签合同,那么你的辞职有效,你可以在合同到期后去新公司工作。
但这样的劳动关系无法转到新公司,保险也无法交纳。
如果你和原单位不能协商处理此事,你应当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转移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