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呀,这个明显就是市联和电视台的领导矛盾闹剧,著作权的定义就是包括以自己智力创作文学,而别人是创作的是电视剧,内容也不是创新的而是利用历史人物来改编的,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看来市联领导就是想很牛B(但是很无知,以为自己的背景就可以搞店对方,以强势压到法律,现在好了,吃不了兜着走了。丢尽面子的事情)一审败诉,二审也可能搞不店了,再者,电视台也完全可以向上申诉。
个人认为最终的结果,市联败诉,两方的领导继续积怨,暴发某领域的争斗。
一、知识产权只是统称,包括多个中国与国际法律。
二、上述的案件,市联仅拥有书籍内容的著作权或创作权,而电视台也一样只拥有电视剧的著作权与创作权。
三、侵权的核心就是后者是否完全利用前者的内容而编注电视剧,如有证据表明确实,当然后者属侵犯著作权,但是有特殊情况,如果两者的内容完全是利用历史故事而编著的,按现行的法律((即是已经众所周知的事实或人物死后超过50年时间,具体的法条请自行参阅伯尔尼公约与著作权法的保护时间),便属于人类共同财产,不再受限法律。
三、综合,市联起诉的理由就:电视台利用电视剧涉嫌侵犯了是市联利用历史人物编著书籍的内容,核心点就是内容是否是具有文字创新性而这个文字创新性是否被电视台抄袭利用了(当然歪曲历史人物除不受法律保护外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历史人物的后人完全可以据此向创作者要求精神赔偿,具体请自行查阅作权法),因此,凭你提供的文字表述仅能认为市联所创作的书不为创新性,电视台只要按历史人物故事改编电视剧(即使与市联创作的书的内容一样)也不属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