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因丈夫有外遇决定与其离婚。开始,他不同意,而后同意离婚,但要求除分割婚后所得外,还要分割结婚前我娘家的嫁妆——彩电、录像机、洗衣机等物和陪嫁金30万元的婚前财产。我后悔结婚时未写约定。请问题:夫妻离婚,婚前财产应如何分割?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一般包括:①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例如,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等。②婚前个人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③婚前自为结婚所准备的物品;④结婚登记前,各自亲友赠送给个人的金钱或物品;⑤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⑥婚后共同购置供个人专用的衣物,一般的生活用品和价值不高的工具、图书资料及个人专用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的精神:夫妻离婚后,婚前财产的分割按如下情况办理:①离婚时,婚前个人财产实物仍然存在的,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仍归各方所有;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不再补偿。②依双方合法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按约定归个人所有。③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未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未经过4年,归个人所有。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实践中,婚前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婚前财产属个人特有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婚后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属夫妻共同共有,原则上平均分配,但在实际分割中,要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如果有协议按协议的规定走,没有的话,如果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仍属于个人,婚后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物品,只有极少数法律规定属于个人之外,用于共同家庭需要支出的是共同财产,一般情况是平均分割。如果一方在家里的做的比较多是家务,而工资少难以维持正常水平的话,可以在分割财产时酌量有所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