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关于印发2012年发票管理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大地税票便函〔2013〕2号)的规定,通用机打发票开具时,付款方名称栏填开要求如下:
“付款方是单位的,应当填开单位全称,不得填开简称;付款方是个人的,应当填开个人全名,不得只填开姓、空白不填开或填开其他内容。”
根据上述要求,开票单位应按贵公司实际名称准确开具,开具有误的,收票方可将发票退回,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票。
有一个保险的做法:将该发票冲红,作废;重新再看。
如果你不重开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使用该发票的单位所在地税务局可能以虚假发票的名字给你单位所在税务局要求稽查你单位等等。
通用机打发票开具时,付款方名称栏填开要求如下:
“付款方是单位的,应当填开单位全称,不得填开简称;付款方是个人的,应当填开个人全名,不得只填开姓、空白不填开或填开其他内容。”
根据上述要求,开票单位应按贵公司实际名称准确开具,开具有误的,收票方可将发票退回,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票。
无论是什么错误,当月发现,未认证的,都可以填写‘作废’,重新开具;已认证的或跨越的,需开红字发票。
如果没有跨月可以将发票退回重开。如果已经跨月了,可以开具红字发发票冲销后,再重新按照正确的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