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并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