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协议不在劳动法涵盖的范围内,加班费可双方协商,无无固定器劳动合同的要求,解聘不需要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示: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以上一系列规定都表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关系。
建议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偏高,在实际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为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一旦发生意外,单位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所以用人单位在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时,应该为其购买商业保险。
1、返聘的退休人员不适应于《劳动合同法》,应当按照劳务合同处理,所以就不存在超过三次签署无限期合同的说法,解聘时也无正式员工一样补偿N+1个月的工资问题;
2、返聘的退休人员和协保人员,加班费可以按照劳务合同处理,也可以协商解决。
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享受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好买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