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降职降薪的行为属于变相逼迫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该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要看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岗位和薪金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执行 ,有约定不执行的,你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没有任何依据而降职降薪是变相逼迫解除合同,所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申请补偿金,按1年1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给你;
如果你签订的无固定合同中的工资比上一次合同中的工资低,你可以说当时是为了工作被逼的。
你好,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都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你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
1、证据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证据,如打卡记录等;
2、加班的证据;
3、工资的证据。
你的仲裁请求可以包括:
1、没签劳动的双倍工资;
2、加班工资;
3、社保等
我是上海的律师,要是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给我留言,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