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是“让苦于不治之症的病人,安详无痛苦地死去。”但对于现代社会中已演变成两种理解与实施:第一种是对某些身患不治之症而又濒临死亡,又遭受重大痛苦愿意接受安乐死的人;第二种是对那些因精神达到崩溃想要自杀却希望快乐死去的人。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痛苦同样让人痛不欲生。安乐死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安乐死的本质,不是决定生与死,而是决定死亡时是痛苦还是安乐。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过程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达到舒适和幸福的感受。也可以说,这是对死者自我感觉状态的改善。
安乐死的出现一直备受争议,而今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
对待安乐死已从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立法管理,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学、医学、
等学科,牵涉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关系,使其需深入探讨,使安乐死的诸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进一步发展。 一、安乐死的发展 在古希腊,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及残疾人“自由辞世”。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并由此引发了安乐死是否合法化的论战。从30年代到50年代,英美等国先后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并向国会提出允许安乐死的议案要求安乐死得到法律认可。但是,由于对安乐死问题认识不清,并担心被人利用而导致’’合法杀人’’,所以社会上大多数人反对安乐死。英国最先开展安乐死成文法运动。1937年,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立法机关讨论了一个安乐死法案。1938年后,由于希特勒借口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种以安乐死之名,行种族灭绝之实的惨无人道的行径,使安乐死蒙上了恐怖的阴影。到50年代后期,安乐死声名狼藉,关
于安乐死的讨论也几近销声匿迹。二战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观念的更新,赞成安乐死的观点开始呈上升趋势,有关安乐死的民间运动和立法运动也日益增多。1967年美国建立了安乐死
会。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立法法案。1976年日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宣称要尊重人“尊严的死”的权利。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其后两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也通过了类似法案。据有关民意测验统计,进入90年代,美、法两国支持安乐死的比率分别为90%和85%.荷兰立下患致命疾病时授权医生实施安乐死遗嘱的已有10万人。而日本、瑞士等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也与日俱增。可见在一些发达国家,民众对安乐死已开始理解,由反对转为支持。 2001年4月,荷兰再次通过一项安乐死法案,不仅世人瞩目,在我国也掀起了又一轮讨论安乐死的高潮。我国的立法,迄今为止尚未涉及安乐死问题。但被动安乐死的情形在现实中是
较为普遍的,通常也不会引起什么诉讼,即使有,一般也是作为普通医疗纠纷加以处理。1987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一起案件(医生在病人家属的要求下主动为病人采取了助死措施,医
生及病人之子被指控杀人,最终被判无罪。)是我国迄今为止最为典型的安乐死诉讼案(注:对于此案十余年来媒体一直有各类报道和介绍评述。主要有:宋蔚林:《安乐死与杀人
罪》,上海《民主与法制》1987年第8期;王鸿鳞:《关于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
人民司法》1990年第9期;徐宗良
:《大学生人文素养讲座:当代生命伦理的困惑》,上海
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58页;王政勋:《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496~502页;2001年4月23日千龙新闻网转载《华商报》的报导文章《当事人披露我国首
例“安乐死”案审判始末》。),
并引发人们开始普遍关注安乐死问题。1988年全国和上海的各界专家学者分别组织了一次关
于安乐死的研讨会,虽然意见不一,但与会者多主张无论在医学上还是在立法上都应谨慎对待。自90年代中期起全国的两会上亦不断有些代表(多为发达地区如广东、上海等地的代表)
联名提出有关安乐死的提案,山东的一所大学甚至受其地方立法机关的委托起草出一份安乐死立法草案。 二 安乐死合法化之争论 显然,从安乐死的历史发展来看,乐观的人倾向于把安乐死的合法化视为社会发展和法律
进步的体现。但各国的立法实践表明:这种认识也许忽视了社会存在的复杂性从而太过乐观
了。谨慎的人尽管对安乐死持理解立场,但却不希望法律过早的做出让步。在安乐死合法化
问题上,双方的争论异常激烈,也颇值得我们深思。
安乐死在欧美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两个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1.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延长寿命,但却无法使人永生。生命只属于个人,他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置。一个身患不治之症而又无法忍受痛苦的病人,完全有权选择安乐死的死亡方式,这是对他的死亡权的尊重。尊重病人庄严的死的权利与医学,伦理学应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2.安乐死符合病人自身利益。人的尊严具有最高价值,
尊严使人有选择的自由,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安乐死的对象仅限于必然走向死亡的晚期病人。延长这些病人的生命实际上是对他们的折磨,为什么不让病人停止“活受罪”的痛苦呢?3.死亡并不都是坏事。追求生命质量是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目标,当一个人的生命只具有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或是只能在巨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时,医生却硬要拖延以使他承受痛苦,实际上是对病人的虐待,恰恰是一种不人道。因为它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与其把有用物资用在毫无希望的病人身上,还不如允许他平安的死去。4.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对一个无望挽救的绝症患者投入大量的医疗力量实际上是浪费,应当将这些宝贵而有限的医疗资源节省下
来用于救助那些可能治好的病人。5.死亡并非永远是人类的敌人,应正确看待死亡。生和死
都是宇宙万物的基本问题,死亡不过是事物的自然规律。
黄科大的吧 还没交
吧我的拿去抄抄吧
下午都交哩
明天下午就要交了,现在才提问啊,你把分给我直接来抄我写的吧,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