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强制拆迁,应该按什么法律法规,应提交什么材料!

2024-11-26 20: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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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应该提交的有
拆迁人身份证、建设项目许可证、计委立项、土地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计划及实施方案、拆迁许可证、银行保证金(就是银行资金证明)、委托评估机构的协议书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被拆迁人的评估报告(一般应该在一起的),未达成协议的记录(三次的)、拆迁人出具裁决申请书、受理裁决申请书文件、给予被拆迁人的答辩书,听证会的当场记录、行政裁决书、强制拆迁申请书。然后提交法院。做成一个档案。
以后从2011年1月26日开始,裁决也由法院执行了。

回答2:

如果是征收条例即2011年1月21日前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适应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如果是之后的项目,适用新条例。之前的项目按照老条例提交申请书及行政裁决系统材料;新条例项目提交县级政府补偿决定及前期有关资料。

回答3:

可以用侵权责任法,因为在签订拆迁协议后,物权转移给了行政部门了。
需要提供拆迁协议,

回答4:

应该根据最近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除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显然行政机关(政府)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房屋征收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