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遗产继承的问题

2024-11-27 2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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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没有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遵循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有两个序列:第一继承序列:父母、配偶、子女。第二继承序列: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照你所说。父亲去世后,享有继承权的是:第二任妻子;大儿子(因为已经不在,可以由其女儿和母亲代位继承);女儿;三儿子(如果与被继承人存在赡养抚助关系的话)。
3.至于你说的,三儿子和继母的问题,上面以说明:因为她与被继承人是合法夫妻,当然具有继承权利;至于三儿子分两种情况:1)他随母亲嫁过来时年龄尙小或未成年,与被继承人也就是继父共同生活直至结婚,已经形成赡养扶助关系,尽到了赡养义务,当然也有相应继承权。2)若随其母嫁过来时,业已成人结婚且未与被继承人形成过赡养扶助关系,则无继承权利。

回答2: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
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
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
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
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回答3:

这属于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的情形。
1,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2,本案例中有权继承的为死者的配偶,及3个儿子。
3,3儿子虽不是亲生,但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有继承权。
4,因大儿子死了,但配偶为改嫁,且有一种女, 因此也有继承权。
5,将遗嘱平均分配,死者的配偶应多分

回答4:

继母应该首先占有与父亲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共同财产的1/2,另外1/2财产以及父亲的婚前财产合并起来按继承法进行分割。

回答5:

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