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条例。
公共用品(如床单、被套、面盆、坐便器等的菌落总数和致病菌)和空气质量(如甲醛、可吸入颗粒等的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
微小气候:包括温度、湿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噪声、台面照度、可吸入颗粒物
公共用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理发美容工具)、霉菌(拖鞋)
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浑浊度、尿素等
浴池水质:浑浊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