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你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是防卫过当,什么是防卫过当呢,超出正常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你的第一个问题应该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该属于斗殴,如果你的表述是不是生气冲上去,而是为了不让自己受到伤害,为了制止他的行为才打的一拳,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
法律规定,只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才不存在防卫过当,其余的只要达到制止其不法行为为止,超过此限度均为防卫过当。
如你所说你只是打了一拳,所以才认定防卫过当,如果是好几拳打死了,那么可能就会构成故意杀人了。
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你已经制止了对方的不法行为,你再施以暴力的,属于故意杀人。
你的防卫过当也可以理解成过失致人死亡,防卫过当属于过失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制定此法律的时候考虑到的是人的权利是平等的,虽然是不法分子,可是他也是有权利的,谁都没有权利去剥夺他的生命,所以才有防卫过当这一罪名的。
看了你的三个问题,我觉得都是属于防卫过当造成的,意思就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真正的意义,而造成的人员死亡,这是要负一定刑事责任的!
1“人家先打我一耳光或踢脚,我生气的冲上去给他一拳,一拳把他打死了。”
首先,这不是自卫。自卫是对正在发生的人身伤害进行的一种正当防卫。这要赔钱和坐牢。至于赔偿多少,坐多久的牢,就要看你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致人死亡,以及当时的一些具体情况等而定。
2、“人家在偷我东西,我看到后一拳把他打死了。”
同理,这也不是自卫,自卫的话一般是针对人身受到危害而进行的一种正当防卫。这要赔钱和坐牢。人家偷你东西,侵害的只是你的财产权,你一拳把他打死了,侵害的是他的人身权。当然在量刑你可以得到酌情减轻刑罚,毕竟这是由对方的先行行为(盗窃)而导致出现的这一情况。但仍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
3、“人家无故打我朋友,我去制止,然后人家打我,我用手回击致他死亡。”这属于正当防卫,不在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即赔偿。因为你这属于防卫过当。
楼上的说法是正确的,这三种情况都是属于防卫过当。刑法当中对于正当防卫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有是面对严重刑事犯罪对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时造成犯罪嫌疑人受伤或者死亡才属于正当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