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懂法的朋友们请进!这样的判决合理吗?我弟弟的一生都得毁了!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2024-12-02 11:28:0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第一:你弟弟和那八个合伙人之间应该是承揽合同关系,这种连人带车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承揽人利用自身工具为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应属于承揽合同,对方要的是你弟弟的劳动结果,而雇佣关系更注重劳动过程的管理,而且被雇佣人一般没有自主权,根据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和合同相关的物的风险一般是由对物有实际控制权的承揽人负担的,也就是说,本案中,车辆风险由你弟弟承担。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1、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定做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做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2、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员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着重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可见,雇佣关系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3、债务不履行时,两者是否构成违约的标准不同。承揽属于交付劳动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而雇佣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4、归责原则不同。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而在承揽法律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做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如果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5、报酬的支付标准二者也有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资系计时工资,而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则系计件报酬。)

第二:你这个案件应该就是交通事故,交通部门有权扣押违法车辆的。交通局就是管理道路的,你如果对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交通法有明文规定,事故车辆的暂扣只是检验鉴定的需要,检验鉴定结束后就必须放行。在交通事故没有解决前,交通部门有权利决定是否继续扣押车辆。

第三:哎,出了这种事情确实是你弟弟的责任,因为他作为司机,有义务对是否能够正常行驶作出判断,再说你们只是花钱而那个人连身体都毁了是吧,所以尽力赔钱吧,或者你们也想办法找找人,这种社会只能是拼钱拼关系了,上诉吧,然后去找上级法院的相关人员,如果没有办法找,我觉得很可能上诉了也是维持原判的。

至少你弟弟没有受到伤害这就是最大的幸运了对吧!乐观一点,是祸躲不过,等事情过去了就让生活重新开始吧。

希望能帮到你,愿你们全家早日走出困境。

回答2:

你弟弟的情况我也很同情,但同情不能代替法律,出了事故伤了人,总得有人负责吧,至于由谁负责,这得按法律法规来定,而法院是国家指定的判官,至于现在一审判了,你们不服可以上诉,上诉是你们的法定权力。对于你提到的几点疑问,我可以帮你分析分析,希望对你在上诉时有所帮助:1、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商定挖掘机和油钱我弟弟自己出,也不包吃住,报酬是每天450元,干一天算一天钱),我认为你弟弟和原告应该属于承揽人和定做人的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这一点你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可以说至少有70%的律师认同我的观点。2、这样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但不应由交通局来处理,而应由公安交警或其他相关部门来处理。3、没其他办法,找个好律师去上诉吧。
尽管忠言逆耳,我还是把我的看法告诉了你,其实与我无关,我完全可以不发表任何意见或净捡好听的跟你说,但那对你无益,只有客观的分析才能对你有所帮助,希望你别见怪。

回答3: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在雇佣关系中,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雇工用于交换的是“劳动力”。“劳动力”这种商品必须依附于人身,与人身不能分离。雇工出卖劳动力,就必须限制让与自身的部分人身权利,雇主获得了支配雇工的部分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不管雇主与雇工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其地位的不平等性都会存在。承揽人虽然在承揽合同中也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但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属于独立契约人,相对于定作人来讲,处于平等地位。
按你所说,应该是雇佣关系.造成的损害由雇主承担,如果雇工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要承担连带责任.
—— 纵横法律网 叶奶录律师

回答4:

你好!案情比较复杂,需要详述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