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才学会计吧
1、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
3、营业收入是指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是指销售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4、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5、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25%
因此,如下:
1,利润总额=(4500+300)-2000-80-[1500-(820-4800*15%)]-500-80=740(万元)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该企业2010年度的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是4800*15%=720(万元)
3,2010年该企业的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支金额是720万元,现在其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的是820万元,要调增100万元,这个100 可以留在以后年度抵扣。
4,该企业2010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740* 25%=185(万元)
1、会计利润即是利润总额,亦是所得税应纳税额
会计利润=4500-2000-80+300-1500-500-80=640万元
2、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4500*15%=675万元。
3、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支金额820万元
4、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640万元+(820万元-675万元)]*25%=785万元*15%=117.75万元
1、会计利润总额=4500+300-2000-700-80-1500-500-80=-60
2、广告费的扣除限额=(4500+300)*15%=720 宣传费的扣除限额=720
3、广告费的扣支金额=720,宣传费的扣支金额=20
4、应缴纳的说的税额=(-60+80)*25%=5
1、会计利润=4500-2000-80-1500-500-80+300=640万元
2、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即扣除限额为:4500*15%=675万元。
3、广告宣传费可扣支金额为67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800+20)-675=145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4500-2000-80-1500+145-500-80+300=785万元
假设所得税税率适用20%,则应纳所得税=785*20%=1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