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是有上述的规定,但是你如果真的回去工作,也不会很顺利,重重阻力也会让你无法继续工作。所以最好的选择不是回去,而是拿到经济补偿金另谋高就。
补充:你的想法可以理解,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想伸张正义,出口恶气。但是你也要从现实考虑,打官司是需要成本的,个人相对于公司而言是绝对的弱者,你有多大的精力和资本去投入这个无尽无休的官司,还是从现实出发,理智一些,见好就收吧。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48条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法院如果认定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是支持的。并且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现实和法律是有一定的误差的。一般来说,已经和原工作单位形成诉讼的,就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性不是十分必要了。进行赔偿后终止合同是最佳的选择的。当然,法律规定上不能排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选择权。法院应该是根据有利于矛盾解决的最佳方法作出判决的
1、劳动者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一般需要3个月的时间左右。
2.是的,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单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