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如下:
1、稽查到漏税和发票虚开:如果稽查下达的文书明文说明是“漏税和发票虚开”,此种情况下查补税款据税法规定不能作为预缴税款;申报表中只能反映在查补销售和查补应缴税款处;
财务处理可以通过设立“增值税检查调整”项目单独核算,如果是跨年业务,罚款通过“其他应交款”反映上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未分配利润”;
2、如果税务稽查,稽查下达的文书没有明文说明属“漏税和发票虚开”行为,情况属督促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和应纳税,相关“罚款和补税”全部作为“预缴税款”的情况,表明税局想让贵司及时调整前期非法业务,贵司要及时改正“前期漏税未开具发票补开发票,虚开的发票及时冲红等 行为”。据此,因稽查作为“预缴税款”的款项缴纳后在“国税系统”中反映为“预缴”,则可以抵扣后期应缴税金,申报表按正常业务申报;如果国税系统不是反映为预缴,则有相应麻烦,可以沟通解决。
帐务处理:
A、当期补做漏税收入,冲红虚开发票业务;
B、当期补缴款项: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C、当期申报后,增值税明细项目自然冲抵。国税系统扣款时自然冲抵“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