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9年12月15日来到现在所在的公司,至今未签署劳动合同,现在要求我们补签到来公司的那天。

2025-01-08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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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个月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你的情况是自2010年1月15日开始支付你双倍工资,截止至2011年4月15日,应该是15个月双倍工资,加上第一个月的工资,就是应该负你31个月工资)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在2010年12月15日工作满一年,你的单位应该在2010年12月16日开始支付双倍工资,计算一下,应该是3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是,你的实际情况是依法视为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就不是重复支付双倍了,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还是上述的是31个月的工资。
  3、劳动合同应该签署书面的,就是你说的纸质的,没有签,当然可以要求你应得的。除去工资,还要要求公司为你补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是你每月应发工资,不是双倍的那个金额。是你们约定的月工资总额,含加班工资。
  4、如果主动离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单位提出解除,单位就需要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就是半个月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以上
  iwatanig@163是我的邮箱,有问题可以给我邮件。

回答2:

1.公司应当支付你从2008.2至2008.12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从2009.1.1起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单位应当签订纸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2009.1.1后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在法律上是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合同只是一个手续而已,一般对劳动者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4.你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因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你现在满一年不满一年半的工龄支付你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因你有劳动合同法地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在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现在满一年不满一年半的工龄支付你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并且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你现在满一年不满一年半的工龄支付你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的应当再支付你一个月工资。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你现在满一年不满一年半的工龄支付你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你现在满一年不满一年半的工龄支付你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回答3: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结论:你的情况视为与用人单位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结论:一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即是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2010年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止)。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结论:从视为与用人单位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就是等于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必须书面),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2010年12月15日起算)至解除劳动合同前一日止用人单位就必须付出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代价。

4.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须按照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你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自己申请辞职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

回答4:

1、从开始上班到现在计算双倍工资,如果你不想在那里干了;2、是;3、是;4、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是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是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您的描述,个人觉得公司采取协商解除的方式是较为稳妥的。在这一前提下,才谈得上经济补偿的问题,并不是说公司只要向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就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愿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大致为5个月左右的工资)。(完)

回答5:

自己主动离职的话,需要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而且把理由写正确,错了的话,就可能要不到补偿金了。
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辞退员工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