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精神病人为限制或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受害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向其监护人要求因被监护人(精神病人)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有监护人的,监护人无力监管的,可送往当地精神病院。发病的精神病人实施危险行为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时,受害人或其他人报警后,而未出警,属于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意,在实务中,这里必须是危险行为正在进行并有可能持续到警察到达现场危险行为还在进行。或者将要发生,而自己又无力避免。
精神病人发病时,追逐,辱骂、殴打他人的,尽量躲避,或采取有效的方式予以制止。鉴于你堂哥有监护人和我国精神病人保护相关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那么出现的你的疑问是正常的,淡月爱星已经回答的很清楚了。我在给你做做思想工作。
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亦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了框架性规定。
而民事法律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精神病人犯罪是特殊犯罪主体,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一般情况下是送到精神病院的,伤人的话就是监护人监护不力,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无刑事责任并非意味着无民事责任!精神病人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样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能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职责为由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张免责。
像他这样的人还要他干什么呢,法律叶志才不了,派出所也不管,拿他没办法,不如把他哄到火车上,让他坐着火车自生自灭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