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他们的专利保护的是整台的设备,而对你们生产销售的易损件没有进行专门的保护,那么应该是没有侵权。如果他们有专利专门对这种易损件进行了保护,而且这件专利仍处于有效期,那生产销售这种易损件都属于侵权,无论你是不知道专利存在而生产销售,还是知道而故意生产销售。
侵权与否,首先要看对象。甲方保护的对象是乙方生产销售的对象的一部分,这个时候,如果甲方的专利仍属于有效期,则乙方属于侵权。比如甲方的有效专利保护一种汽车轮胎,乙方生产销售的是组装了这种轮胎的汽车,那么乙方侵权(如果甲方专利到期了或者处于无效状态,则乙方不侵权)。反过来,乙方生产销售的对象是甲方有效专利保护的对象的一部分,那么乙方不侵权,还是汽车轮胎,加入甲方的有效专利保护的是一种汽车,虽然汽车包括轮胎,但是生产销售轮胎,是不侵甲方这个汽车的专利权的。
这要看是否落在他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一般来说,只生产销售配件是不侵权的。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是为了故意侵权,明显是为了组装专利产品而进行的生产销售,也是侵权行为。比如,生产螺栓,这就不能确定是侵权,因为螺栓也可能用于其它产品;如果是生产该专利特定的独有的配件,就有很大的侵权嫌疑。
他们的产品是整机申报的专利还是部件申报的专利?如果他们的专利是整机,你们作配件有可能侵权,如果他们申请的专利是配件,那你们很可能侵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