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婚前给女方买的房子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如果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但是双方约定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的除外。法律规定对于婚前财产双方可以约定归各塌码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结婚前由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产,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还清贷款或全款购买,将视为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婚前一方出资买房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在房屋的权属上,仍旧属于一方纯哗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做衫行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